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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在要求承租者提供出租者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姓名一般合同上有的,可以理解,但不能让承租者去保证房东提供真实姓名。至于要求提供身份证号码,绝对是税务机关懒政、方便自己坑大家的行为。

1.税务总局要求租房者提供出租者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从感知上是越权的。

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权利义务来看,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信息和所知信息,但应该无权要求纳税人去核实、提供合同相对方隐私信息,因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一般社会经济实践中并未要求房屋租赁合同上出租方需提供身份证号码。(当然北京、广东等地规定的合同范本上有要求出租房写明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但没备案不规范的合同行为是普遍的)。

个税app上,可随意输入虚假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但应该有审核要求。

现实中,哪个租房者去问不是被吓唬、骂一通呢?

2.由租房者报送出租房身份证号码,是税务总局发布的《个税专项扣除操作办法》规定的,这是下策。

国务院的《个税专项扣除办法》已经规定了由住建部等部门提供相关房屋租赁信息。官僚部门之间一直不互通信息,不打破孤岛,是官僚机构不主动、不意愿方面的事情。不能赖到租房者头上。

当然从税务机关角度,要减税扣除,一是怕租房者虚假报送信息虚假扣除,二是自身又没有那么大能力去按照国务院的《办法》规定去一个个抽查,只好要求租房者去核实、去报送出租方信息。但这是下策。

3.要对出租方广泛征税是不可能的。

我国税务是一种控制型税务方式,是通过掌控发票、要求央企等控制性手段来征税的。虽然出租收款方确有开具发票的义务,但对于个人之间的房屋租赁长期“弱征管”“不征管”明显默认了不开票、不缴税行为。在国家减负口号下,再去征税是不可能的。让承租方报送出租方信息也不意味着必然征税。大家心照不宣即可。

4.个税房租扣除实际优惠并不多,但要照顾各方,使大家都有个“程序上合理合法”的台阶。

不能让承租者同时做提供房屋信息、提供出租方合同信息、核实出租方身份证号三件事。把这三件事要在税务机关、出租方、承租方、中介代理等各方之间合理分配,再合理聚合信息。

我认为,政府在大数据时代应当合理规划大数据搜集的方法和数据来源的设置。明面搜集(如个税app等官方渠道)和暗地搜集(如政府通过手机后台搜集等)、直接搜集(通过各部委数据整合)和间接搜集(通过征用采集中介公司的数据等)等方法应当合理规划。

5.所以有没有更好办法?略想了以下方法:

1)强调出租方开发票,供承租方备查。这在法律上是讲的通的,但最多在央企等国家好控制的地方要求员工推行。

2)联合省级政府,从省级层面(发达省优先)或者中大城市中(例如北京、广州、深圳等),推动租赁信息在住建部门和税务部门间共享。全国性共享估计是不可能的。但在省级和大市级,这些地方政府还是有动力去推动信息化,强化共享。

3)进一步信息化,强化个税app信息采集功能,由承租方拍照上传合同原本,拍照上传承租的房屋实屋外观、门牌号、地理位置,再税务总局后台去定位具体位置、大数据自行比对。

4)税务机关要求中介机构等提供,这个国务院的《办法》是支持的。

6.确实大数据时代来临,只是税务机关如何搜集、如何使用,是真问题。

各方既怕税务机关全部掌握信息,税务机关其实自身也怕掌握全部信息。因为掌握信息,既触犯利益集团忌讳,又增大了自身渎职和内部寻租的风险。

就像美国恐惧facebook等后台搜集信息一样,但应该是默认允许部分的搜集。这是未来政府管理能力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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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凯

邱凯

36篇文章 4年前更新

斜月三星方寸台,中西九畴无穷天。三乘万法终一体,三观三玩始道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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