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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来移民黑户已经成为我国重大隐患。

  1.文化基因易导致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移民若是一个黑户,基本上不遵从合法程序,法律意识淡薄,违法乱序可能性更高。加之,长期以来的绥靖、媚外政策,更加纵容黑户。此外,前期,移民黑户问题仅从社会管理角度、维稳层面来处理。

  2.公安部虽近期成立移民管理局,但目前仍未见大力的清理整顿行动。

  3.优等公民歧视严重。不纳税、还供奉。这对我们这些“低等公民”来说,情何以堪。

  这次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相配套的国税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等事项,把移民黑户问题从默认的社会管理角度、维稳层面上升到了国家经济财政问题,个人认为至少摆上了台面。相较于前期“不管不问”,起码形式上有所进步。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六、本公告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五)纳税人为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个人的,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护照;未持有永久居留证但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工作许可证)的,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护照;其他外籍个人,为有效的外国护照。
 
         ——对黑户而言,识别号从哪来?
         这显而易见·······
 
         ——税务局真能做到位?
        说真的,我作为一个“还算平和”的平民,深感忧虑。
         
         1.税法修订前,税务总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多烂不用质疑。要不然也不至于出现仅吸工薪阶层的血,放纵范冰冰之流的社会畸形形态。
         
         2.税法修订后,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仅仅一个抽查形式,仅仅一个税务机关稽查局的检查权限,仅仅一种“应当协助”“责令改正”,能否有效管理移民黑户,值得怀疑。
 
       郁愤而作,大家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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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凯

邱凯

36篇文章 4年前更新

斜月三星方寸台,中西九畴无穷天。三乘万法终一体,三观三玩始道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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