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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的拘系与萎缩》一文中,我已提过,我国的税收(包含税与费)是在税收手段滞后时代发展、财政不充足情况下通过加大对社会可控制部分的攫取实现的。简单来说,政府若不清楚社会发展情况,但它急需税收的财政支持并推出自己草创的特色税制,那么它的税费结果就是能控制的多征税。更可以说,这是一种在改革初创的应急式制度。

例如某些部门前些年的“乱收费”,或未纳入国家预算体系等的非税收入。在财政不能充分保证各官僚机构的运行情况下,政府可能不得不允许一些部门或者行政层级(省市乡镇)依据自身承担的社会管理与服务功能来征收费来实现费(非税收入)可部分自留情况“自给自足”。

为什么会这样呢?我尝试以动态视角来表述:在国家条块化分工管理模式下,政府在初期是依据对问题事项的初步理解和表述来分设官僚部门,在初期,各个官僚机构粗陋设置但规模小事项简单便于控制;但随着社会发展,问题本身更加复杂且相互联系,依单事项设立的各个部门的内涵与外延界限更加宽泛甚至相互碰撞,所以政府其实自己也不知道各个官僚部门自身权力的界限。粗浅意思就是,政府知道各部门设立是主要干什么,但具体现在需要做什么会做什么应该做什么达到什么目的,政府并不完全清楚。相应地,表达并规定各个官僚机构各个问题处理办法的法律体系也一开始便是粗陋然后逐步扩大甚至相互碰撞。(国家就像一块菜地,为了使这块菜地繁茂,比方我栽了些农作物,然后这些作物在肥料作用下长大后相互纠缠,各自攫取养分。)

所以,官僚机构总有冲动以及“正当理由”保持甚至扩大自己的作用,进而经济上的收入与开支,而国家在财政不足(相对的)的情况下有激励同时也不得不同意部门“自给自足”。例如,某个部门可能会说,我要负责这几项事,每项都需要经费,所以这几项都需要分项征收费用。不同部门(包含财政部门)税与费征收纵横交错;法律方面,税费依据的法律、部门条例、规章制度等颇具矛盾。

土地续费反映的正是这种背景下的税制矛盾,包含部门权力的、法律的、经济效果等方面

土地权利所需缴纳的费,从理论上更像一种税,因为费大多是一次性定额的。依据房价按比例缴纳,实际是对土地依据“财产保有价值”纳税,定期续费就雷同于按时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以后如果房价上涨,那么又像一种土地“价值增值”的交易税。费具有了税的性质。所以,如果续费,相当于同一块土地在出让获取、转让、保有等各个阶段都有税负,而且不属于一个系统的税负。土地续费由国土局收,而交易税等主要由税务局收。国家正在尝试的房地产税还仅是关于房产的税范畴内的环节转移,而如果土地续费的话,就完全是税费完全无法区分了,而且重复征收的复杂度增加了。当然你还可以考虑,房产税的依据包不包含土地价值。这不是我所讨论的。

但这种区分在法律上并没有合理划分,或者说合理统筹。不同法律或规章等赋予了各个部门收税费的权力,国家目前并没有能力统筹税费整体合理性,因为各部门自给自足的处理方法被延续下来了。形而上地,它导致法律体系本身并不完善,各项法律因事因部门而设这个原理本身注定:1.部门间充满矛盾;2.部门自身处理问题的局限。

经济效果上,最优税制理论的拉姆齐法则强调依据商品需求弹性征收税以保证经济总体效率。如此单一地增加某项商品税负而不相应调整其他商品税负。那么,在效率上,也许它会扭曲经济的效率。

以及,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发展为发达乡镇后的续费问题是否也跟国有土地一样处理;企业占用地是否需和住房一样续费?这些问题限于能力我就不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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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凯

邱凯

36篇文章 4年前更新

斜月三星方寸台,中西九畴无穷天。三乘万法终一体,三观三玩始道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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