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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陈锡文委员解释了农村产权改革谨慎的原因。“如果松开这个扣,有朝一日集体经济会分崩离析,就得修改宪法。如果要坚持集体经济的性质,又面临农民财产权益怎么实现的问题。”“所以,对于农村产权改革,中央考虑得非常谨慎。凡是涉及突破现行法律的试点,必须经过中央批准、国务院同意,还必须经过全国人大授权。”

是很难,目前立即改革难度很大。即便试点成功,一刀切式立法执行也是不可能的。

有一些理论上在我国规划中应已解决但现实中尚未解决的难题:

1.全面地数字化电子化地丈量、测量等农村各项土地、山林等面积、地貌等是必须的前提,是明晰产权的基础。目前土地确权多地因执行成本等并没有深入到这一程度。给改革造成难度。

2.集体的民主科学决策尚未建立,成员全面了解村务并自由、理性投票制尚未建立。"自我决策、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等村集体原则还没实现。添加了改革的复杂度,而不仅仅是陈锡文主任所理解的理论问题。

3.执行改革所需的相关部门例如人大、国土部、民政部等部门,为产权变革应达到的业务水平或业务执行能力还不足。人大偏废、国土民政等暗黑操作较多。不利于改革执行。

4.关于土地山林等还没有形成完备的权利体系,例如土下面多少米是国有的,土下的矿产多少范围在国家、集体间划分、江河产权等在宪法程度还不完备。

在部分已解决上述问题或已经达到理论高度的地方,可逐步推进改革:

1.根据农村的外放程度、经济发展程度、民主成熟度、土地等未列明未明晰产权地域的广度,将农村按“成熟、基本成熟、不成熟三个阶段”来划分。分批推进。

2.理论上,土地山林等自由地已完全没有了、民主度高的、外向型经济程度与水平高的农村(我所设想的是这样的村:整个村面积上居民几乎全覆盖、家庭住宅距离很近、或者说原始土地被现代化重整程度较高的农村)可以由村集体成员依据集体投票决定是否执行产权改革并报乡、镇批准。省人大备案。再经国土部、民政部等登记备案执行确权登记。在这个批准与备案的级别,我略有犹豫。我认为既然是村集体所有制,那么从法律角度,似乎至少不需要省人大批准。但,这鉴于目前体制似有不便。

3.理论上,尚有自由地、无归属未开发地等,但民主度高、外向型经济程度与水平高的农村也可依据村民自决是否进行产权变革。在把所有已明晰产权的划分后,把自由地、无归属未开发地具体登记到村民集体名下(具体登记到姓名),建立如同“山林资产管理公司”实行私有化股份等制度。资产备案。

4.理论上,自由地过多、经济落后、简单原始式农耕经济比例高、需要村民互助度较高的深内陆深山林村落继续实行村集体制。

我们应该视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民主发展情况等,根据集体经济与产权改革后的私有化经济的各自优缺点来实施适合当地的产权制度。例如,集体经济较适合村民互助相互依赖度高、未开发与自由地过多、原始程度高、经济发展与生产模式落后、经济封闭度高的农村。

但是,产权并不是绝对的,为实现什么目的采取什么产权划分才是关键。实际上来说,它只是一个能适应较长时期经济发展但并非一成不变的东西,每次的产权变化带来的都是深刻的经济政治变化。要说农村土地改革,需放在提升人民幸福度的价值角度来考量。

火线匆匆发表、言不尽意、表达想法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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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凯

邱凯

36篇文章 4年前更新

斜月三星方寸台,中西九畴无穷天。三乘万法终一体,三观三玩始道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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